银行保险复式记账规则

法律解析:年满60周岁的被保险人购买人身保险音像已满一年以上。目前,银监会已经规定了保险双录的明确范围和对象:

1,电话销售渠道,保险机构需要记录所有保险产品的销售全过程;

2、互联网保险业务,按照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开展溯源管理;

3.在客户群分布方面,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需要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4、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含)以上的被保险人销售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或者销售投连险产品,应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法律依据:《保险销售行为追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音内容至少应包括销售过程中的以下关键环节: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保险提示、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三)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的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的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给付方式、给付金额、给付期限、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应当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当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始时间及其对被保险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的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四)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内容给予明确、肯定的答复。

(五)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产品的,记录内容应当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认可;销售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时,还应当包括保险销售人员出示的产品说明书,以及被保险人复印的投保申请书的风险提示语句。

第八条保险销售活动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当符合相关业务规范的要求,视听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连续,能够清晰辨认人员的面部特征、谈话内容、相关证件、文件和签名。录制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编辑。

第九条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和非银行保险代理机构在完成录音录像后,应当将录制的视听资料和其他业务档案反馈给承保的保险公司。

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录音录像完成后,向承保的保险公司反馈新单业务成功录音等业务档案信息。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视听资料质量检查制度,制定质量检查制度,建立质量检查信息系统,配备与销售人员相分离的质量检查人员,在犹豫期内对已成交合同的视听资料进行质量检查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保险业务视听资料进行100%质量检查。

保险公司在质量检查中发现视听资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银行保险代理机构自行保存视听资料,未向保险公司提供视听资料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建立视听资料质量检查制度,自行进行质量检查,并将质量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承保的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电话销售业务质量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