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上市公司通过“其他应收款”弥补利润,如何弥补法律、

每一个现代工业企业(点评:工商企业)都会有大量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主要是指货款,其他应收款是指其他往来账款,这是做假账最方便快捷的方式。上市公司为了提高当年利润,可以与关联企业或关联企业进行信用交易(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上市公司存在股权关系的企业,如母公司、子公司;关联企业是指虽然没有股权关系,但关系非常密切的企业。(评论:1。典型分录:借: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A对关联企业的贷款:主营业务(其他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注:税费并非不可避免,通过此类交易虚增收入。2.与关联企业、关联企业的交易不是最差的,最差的是无中生有。上市公司年报确实有注册会计师法定审计,但审计是抽样审计。这种技术本质上决定了会有漏网之鱼。确定审计成本。比如,对于应收账款交易的审计,通常会出具“确认函”,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企业出具,或者是审计人员故意回避有疑问的企业。而且,除了“确认函”之外,难道没有替代程序吗?有,有,但是这种替代的效果往往不好。3.更糟糕的是,这家企业跟另一家企业录的半真半假,并不全是真的,不同品种规格都有漏和溢。顾名思义,既然是信用交易,就永远不会产生现金流,只会影响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永远不会体现在现金流量表上。因此,当我们看到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上出现大量“应收账款”,利润表上出现巨额利润增加,而现金流量表上却没有出现大量现金净流入时,就要开始警惕了:这家公司是不是利用信用交易操纵利润?(评论:你能找到几只白乌鸦?你会说,找个相对白的吧,这个比较主观。要不要听听股评人和证券分析师的专业意见?)

信用交易的生命周期不会很长。工业企业收回货款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时间过长的账目会被列入坏账行列,影响公司利润。所以上市公司一般会在下一年解决信用交易。解决的办法很简单——让关联企业或者关联企业退货(点评:真正转移货物的话还是比较老实的,基本上没多少人这么做。其实很多企业都是纯纸面上的沟通,从原始凭证到会计报表,当然涉及的不是一个部门或者一个人,但内控制度健全与否,要看控制的是谁),填一张回单。例如,某汽车公司声称2004年销售汽车6.5438亿辆,盈利6.5438亿美元(当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会注明是赊销),使得其股价一路攀升;到了2005年底,汽车公司突然声称2004年售出的10000辆车全部退货,之前宣布的1000000美元利润将被取消,股价必将暴跌,缺乏警惕性的投资者必然损失惨重。在西方,投资者经验丰富,这一招骗不了市场;而在国内,不仅普通投资者经验不足,机构投资者、分析机构、证券媒体也缺乏相应的水平。类似的假账陷阱真的骗了很多人。

更严重的违规操作是编造应收账款,伪造不存在的销售记录,已经超出了普通的“操纵利润”范畴,是彻头彻尾的欺诈行为。当年,“尹”和“郑”因虚构应收账款而受到重罚。虚构的应收账款在达尔曼的重大会计欺诈案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评论:如上所述)

应收账款主要是指货款,其他应收款是指其他往来款项,可以委托理财,部分短期借款,部分无形资产等等。让我们从做假账的企业的角度来看问题。“其他应收款”的操纵难度明显低于“应收账款”,因为“应收账款”毕竟是货款,需要实物,更容易发现实物销售单据造假。而其他应收款则更容易伪造,估价更随意,不容易暴露蛛丝马迹。随着尹和郑虚构销售记录被发现的警告,后来的造假者倾向于使用更安全的造假手段;“其他应收款”来去无踪,除非派专业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否则很难得到确凿的证据(点评:“其他应收款”中的“其他”子项极其恶劣、混乱、恼人。即使派出专业人员进行详细调查,难度也很大)。对于服务企业来说,不可能有“应收账款”,因为他们卖的不是产品。他们要做假账,只能在“其他应收款”上骗。在中国股票市场上,有很多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很高,但真正被发现做假账的却寥寥无几。(评论:为此规定“其他应收款”也纳入“坏账准备”范围。事实上,包括“坏账准备”在内的八项规定实际上是企业调节利润的蓄水池)

换个角度看,很多公司的“其他应收款”金额高,并不完全是虚构利润的结果,而是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结果。(点评:一个典型的“虚假注资抽回资金”的做法浮现在脑海。第一步:借入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和其他借款:股权-股东。第二步:借入其他应收款——股东借款:银行存款等。,当然是:1。根据不同的企业,这两个步骤之间有几天或几个月的时间差。2.早在2001,我国上市公司就大规模清理债务。大部分债务是大股东挪用资金的结果,大部分以“其他应收款”的名义进入会计科目。虽然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早已被视为中国股市的顽疾,监管部门也多次查处,但仍无根治迹象。在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模式下,大股东很容易想到公司资金;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假账,但绝对是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