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三原则的体现

1.资本确定原则:公司设立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由发起人全额认缴或者认缴。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资本认定原则不再严格。这一原则体现在我国《公司法》第26条中。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全额支付。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81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全额支付。在未缴足股款之前,不得向他人出售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人。

五百万元。二是资本保全原则,即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应当保持与其资本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大幅减少,维持公司的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是:1。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有四种——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第二十七条)。2.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必须办理验资手续(第29条和第90条)。3.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第三十六条、201)。4.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第167条)。5.股份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可以等于或高于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128号)。三、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不得随意增减资本。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是:1。公司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第38条,104) 2。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必须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第180条)3 .公司减少资本时,还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