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召开年会。为什么是错的?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条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0日内召开。

(1)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以上的股东(不包括表决权代理人)的书面请求;

(四)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

(五)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会议时。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