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个人挪用公司资金属于小金库吗?
凡是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挤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不纳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目或不纳入预算管理,私自保管的资金,都是“小金库”。
“小金库”不限于基金,而是强调各种基金(包括证券)及其资产;
就认定而言,并不强调通过“侵占、截留”、“私存私放”等手段和方法设立“小金库”。比如某单位通过编造工资发放表的方式,将年度工资余额从账户中转出,存入员工个人开立的银行账户,然后根据考核结果,在以后年度以奖金的名义发放给员工。《通知》规定,“小金库”要“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因为工资结余属于职工,不属于这方面的“小金库”;但由于《意见》明确“小金库”不限于单位收入,工资结余在发放给职工前应归单位所有,资金应存入职工开立的银行账户,即“私存私放”应属于“小金库”。
规定了“小金库”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违规收费、罚款和摊派设立“小金库”
(二)利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三)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咨询费等名义。,设立“小金库”
(四)营业收入未按规定纳入会计账簿设立小金库的。
(五)通过虚构支出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六)使用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七)上下级单位之间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同样,单位行政经费转入工会或食堂账户核算时,支出实际上由单位控制和支配,刻意弱化监管的本质没有改变,仍应作为设立“小金库”处理。
违反“小金库”规定的性质和适用
(一)“小金库”的设立和条款的适用。
《中央纪委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资金违纪行为适用《中国生产者党内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发〔2009〕20号)规定,设立小金库的,适用《中国生产者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在2015《中国* *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上,我们坚持了纪律先于法律、纪律严于法律、纪法分离的原则,使国家法律法规的所有规定不再重复,将涉嫌犯罪、一般刑事违法等违法行为在总则部分单列一章进行规定,实现了纪律处分与国家法律处理的有效衔接。46866.86868686666
《中国* *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包括一般刑事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其中“其他违法行为”是指除涉嫌犯罪和一般刑事违法行为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包括财务违法行为。
中国有关法规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纠正财务违法行为的法规。设立“小金库”涉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
(二)使用“小金库”资金违法行为的定性和适用条款。
在“小金库”违纪案件中,设立“小金库”并不是违纪的最终目的,往往伴随着“小金库”资金的使用,即“小金库”资金的使用成为设立“小金库”的目的。
由于含义的存在,党员的几种违纪行为必然表现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等之间的关系。几种行为相互依存,* * *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惩戒行为形式。
在处理“小金库”违纪案件中,笔者认为设立“小金库”可以视为手段行为,逃避监管、使用“小金库”资金可以视为目的行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构成牵连关系,应当从重处理。
涉及“小金库”的犯罪行为
(一)“小金库”资金的性质
“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包括两个方面:要么是单位未进入财政账户的合法收入,要么是单位的非法收入。对于没有入账的合法收入,只是在理财形式上没有记入合法账户,并不影响这笔钱的所有权性质,显然应该属于公共财产。
至于单位的违法所得,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一般应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家。虽然因行为发生时未被发现和调查而未上缴国家,但本质上属于公共财产的预期财产,其所有权不能因未被调查而改变。所以违法所得的所有权最终属于国家,是国有资产,当然也符合公共财产的属性。
(二)涉及“小金库”的犯罪行为
1.腐败
2.挪用公款罪
3.私分国有资产罪
4.滥用职权罪
“小金库”里的钱属于公款,应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变化,认定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或私分国有资产罪;同时将收取的专项资金用于使用,造成国有资金重大损失,还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律依据:
1.本解释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会计账簿的资金(含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