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四章
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并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监事会的职责、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监事会会议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的条件和程序。除不可抗力等紧急和特殊原因外,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视频或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监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监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监事会的,监事会设主席,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召集人。
监事会可以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监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纪要和会议文件的保管,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五十条证券公司监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监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合规报告、月度或者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重大事项。
监事会应当就公司财务状况和合规情况向年度股东大会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监事会会议,回答问题。
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协助,合理费用由证券公司承担。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时,可以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了解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纠正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客户利益的行为;损害严重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正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出专项提案。
监事会应当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监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