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是否允许挂靠单位一起参与投标?
这个问题首先要看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是否有这方面的约定。如果没有,那就更难了。因为《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关联企业招标。只有《建设工程货物招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所以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即使是关联企业也可以一起投标,因为这种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
具体到你说的这个案例,仅仅因为两家公司股东相同,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就认为是关联企业是不够的。如果一家公司是做陶瓷的,一家是做服装的,两家公司之间没有业务关系,两家公司都不控股对方公司,这些在税法上肯定不会构成关联企业。另外,股东不一定是员工,夫妻二人各自掌管自己的公司。我们假设他们感情不好,甚至可能离婚,也许他们在这次竞标中是真正的竞争对手。因此,从目前的证据来看,这两家公司并没有被法律禁止,也不构成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无效投标。他们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合法的。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不应该成立。
不过可能有人会说,这样的公司总让人觉得有串通或者投标的嫌疑。这个问题应该这么想。毫无疑问,也不能只认为别人有问题。不过建议你仔细查看一下两家公司的招标文件,看看有没有雷同的地方,比如在人员构成、报价、资质证书、厂家授权等方面的名称相同。有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因为查处违法行为是监管部门的责任,发现问题及时举报是机构的责任。
最后建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限制所谓关联企业的投标。另外,关于供应商的查询,最好是明确要求他们提供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来源,因为查询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可以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监管部门是行政部门,有自己的调查权,供应商可以投诉,不需要举证。(杨志坚为佛山市财政局专职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