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对上市公司业绩承诺有哪些最新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调整了承诺人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承诺人应当履行承诺的原则性要求,增加了董事会应当单独审议业绩差异、在年报中披露相关信息并由专业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意见的规定。第6.6.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参与方、上市公司购买相应经营主体股份或者股权持有人应当严格履行承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
6.6.6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交易对手对公司或相关资产在报告年度的经营业绩作出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司或相关资产年度业绩未达到承诺的,董事会应单独考虑公司或相关资产实际利润与承诺数据的差异,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公司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关股东及交易对手履行承诺。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如适用)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并与年度报告同时在合格媒体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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