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市场的主要法规有哪些?
2002年3月,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投票通过《证券及期货条例》。本规定于2003年4月1日生效。《证券及期货条例》是香港最重要的证券监管规例。本条例吸收合并了此前颁布的《证券条例》、《投资者保护条例》和《上口csu意为X-W》、《交易所条例》(颁布于1976)、《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颁布于1981)、《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颁布于1989)和《证券(披露权益)条例》(颁布于198)《证券(内幕交易)条例》(颁布于65433
《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的监管目标。主要是:维护和促进证券期货行业的公平、效率、竞争、透明和秩序;增进公众对证券及期货业的运作及功能的了解;为投资或持有金融产品的公众提供保护;减少证券及期货业的罪案及不当行为;降低系统风险;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维护香港金融稳定。
(2)扩大香港证监会的调查权和处罚权。明确被调查人的协助义务,授权香港证监会调查与上市公司关系密切的人士或机构;简化纪律处分程序;授权香港证监会对违规者或机构处以罚款,并暂停中介机构的牌照。
(3)设立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经调查后,审裁处可就制裁市场不当行为作出决定,例如内幕交易、操纵价格、虚假交易及披露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如果构成刑事犯罪,香港证监会可以直接提起刑事诉讼。
(4)建立“双备案”制度。同时,首发公司的申请文件在港交所和香港证监会“双备案”,由两个机构审核。香港证监会有权对申请文件发表意见或反对申请。香港证监会如发现申请文件有错误或误导性资料,可采取调查及执法行动。
(五)证券权益的披露。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披露门槛由l0%降至5%;披露时限从5个工作日减少到3个工作日;大股东应披露取得或处置权益的应付或应收对价。
(6)简化中介人的发牌制度。各种牌照合二为一,香港证监会发单一牌照,明确允许的业务范围;引入责任人机制,规定所有积极参与或监督公司监管活动的人员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注册为责任人,直接负责监管持牌公司的监管活动。
(7)监督自动化交易。授权香港证监会监管集中交易市场以外的电子交易系统。
(8)投资要约。扩大投资要约的定义,授权香港证监会监管任何与财产(货币和证券)有关的部门的投资安排。
(9)设立投资者赔偿公司。将原SEHK赔偿基金和期货交易所赔偿基金移交给投资者赔偿公司,由投资者赔偿公司负责管理和落实赔偿基金。单个投资者最高赔偿金额为15万港元。扩大中介机构的范围,从股票期货券商扩大到交易所参与者和非交易所参与者。
香港证监会制定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1)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是香港证监会为监管上市公司收购合并活动而制定的非法定守则。最初制定于1975年8月,以英国《伦敦城市收购兼并准则》为基础,后来多次修改。守则中包含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是商业收购和合并的公认标准。
(2)香港公司购回股份守则。是香港证监会为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而制定的非法定守则。L991于2月6日颁布,当年5月13日生效。
上述两项守则的基本目的是确保受收购、合并和股份回购影响的股东得到公平对待。上述两项守则均规定,股东应及时公开地获得足够的信息,对要约的利弊做出知情的决定,并确保受收购、合并和股份回购影响的股份能够在公平和充分披露的市场上交易。
(3)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它是香港证监会为监管信托基金和互惠基金而制定的非法定守则,于1978年7月3日首次颁布。守则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购买集体投资产品如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的投资者的权益。
此外,与香港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公司条例》和《银行业(修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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