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购其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不同意股东会作出的合并或者分立的决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上市公司用于股权转换以配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权证;
(六)上市公司维护自身信用和股东权益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下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其股份的,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收购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的股份。
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其股份后,属于第一款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有第(二)、(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有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股份可以转让、注销或者以股票形式持有,持有期限不超过三年。
公司不得接受自己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