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务总局69号[2021]),以下简称“69号文”。
“69号文”一共出台了15条措施,第十条涉及股权激励。该措施要求企业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报告。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实施但尚未完成的,应在2021年底前补充报送税务机关。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和目标企业的基本信息,以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需要在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中详细列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所在国家/地区,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包括职务、授予股数、授予(行权)价格、授予日、可行权日等。看来这是一份比较详细的报表。
69号文从两个方面明确了企业的报送义务。一方面,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都需要提交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另一方面,“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的股权激励也要及时提交。
但是,数据提交不同于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的前提是应纳税所得额已经产生,因此企业需要在应税行为发生后进行纳税申报。
在此提醒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今后要更加关注股权激励的纳税申报要求和纳税申报要求,以降低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