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牌照车辆可以上路吗?
民用航空专用车辆和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1991 decereno。3月9日中国民航局19。
颁布1997 65438+民航局10月6日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航空专用车辆和地面专用设备的生产管理(范围见附件1),
为保证飞行安全,提高产品质量,改善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机场和民用航空专用车辆及地面专用设备的生产单位。
第三条直接为航空运输服务的特种车辆和地面专用设备的生产单位必须向。
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生产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可以按照批准的型号规格组织生产。
生产。
第四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它是不可转让的。生产单位因其名称和地址而改变。
生产许可证在被吊销或暂停前有效。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基本建设机场管理部具体承办签发、停发或
撤销,并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生产单位新试制的特种车辆和地面特种设备,必须经过半年以上的试用,并
按规定经省(部)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民航总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证明了。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格式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附件
2)、上报中国民用航空局。
第八条申请民用航空专用车辆和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信息:
1.特种车辆和地面专用设备研制任务批准文件和资质批准文件;
2.生产图纸(包括一般安装图纸);
3.技术规范;
4.生产和验收的技术标准;
5.使用和维护说明;
6.测试和试验报告;
7.标准化审查报告;
8.工装和工艺技术文件;
9.零件目录(包括自制和外购);
10.安全和健康审查报告;
11.试生产总结;
12.工厂人员、主要设备、车间面积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描述。
第九条民航总局应当自收到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
进行初步审查,确定产品是否具备生产条件,并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本次申请。
了解生产单位。
第十,经审查,认为产品符合要求,民航局发给申请人。
向民航专用车辆和地面专用设备发放生产许可证(附件3),并通知所有用户。保持
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生产许可证规定型号和规格的产品。
第十一条持有中国民用航空专用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自。
银行决定停产的,应提前90天向民航局报告,并及时交回生产许可证。中国公民
航空公司会通知用户这种情况。
第十二条未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不得生产民用航空专用产品。
擅自生产车辆和地面专用设备的单位,经济损失自行承担。中国民用航空局将通知人民
航空用户不得购买或停止使用此类产品。
第十三条民航总局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审查。持有民用航空生产许可证
对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进行全面审查,指出不足之处,督促生产单位整改。
改变。整改不合格的,可以收缴或者收回生产许可证,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倍以下(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在接收特殊车辆或特殊地面设备后,
发现生产质量问题,经鉴定,有权退货并追回货款;在使用中因产品质量发生事故时,
其直接经济损失由生产单位赔偿。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生产由民航局批准。
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车辆和设备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补办。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