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有限
法律分析:充分体现了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的原则,服务于“三农”和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贷款人的授信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同时,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和流动性的监控和管理,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法律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合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资本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和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融资信息,并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