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存在哪些问题?
目前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中小企业特别活跃,但企业家往往专注于管理和生产,一般不关心公司治理结构。原因是如何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划分等专业性问题。,中国的企业家认为,这些东西是企业成立时就需要考虑的,而这些东西往往都有自己的模板写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也没有得到企业主的重视,使得公司章程成为纸上谈兵,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公司治理方面,有三个群体为企业家服务。一种是管理咨询公司,从管理方面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一类是财务公司,从财务角度衡量公司治理结构;一种是律所,从法律方面防范公司治理风险。上述三个机构中,财务公司是自己的额外业务,不属于主项。现实中,利用财务公司从事公司治理项目的公司并不多。在社会上,管理咨询公司和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公司治理项目。这两个组织的侧重点不同。这家管理咨询公司正在努力寻找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增加激励措施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方法。律所从法律底线审视和制定公司治理结构,这是一个基础层面。律师的工作是保证公司经营不出现问题,使股东、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关系合法化,避免公司陷入僵局,防止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合法化。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应先保证公司的基本法律问题,再谈进一步发展。即先找律所审查其章程和治理结构,指出问题,尽快改正,然后在此基础上请管理专家进行优化,达到更好的效果。第一,股东大会基本上是纸上谈兵。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拥有最终决定权。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公司股东会的实际权力非常有限,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一)主要表现为:权限受到限制。有些章程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股东会的权力进行了一些限制,股东会的权力被大大削弱,甚至处于被赶空的地位。(2)运行机制不规范。一些上市公司对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进行严格限制,规定只有持股多的才有资格参加股东大会,或者规定只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这无形中剥夺了很多股东的合法权益。(3)职权的行使变得困难。如有的股份公司故意不按章程定期召开股东会;还有的公司千方百计不让股东参加会议,以逃避股东大会的有效监督。二是董事会“不懂事”。目前,董事会作为公司常设决策机构的作用还存在许多缺陷,不适应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对董事会的要求。“董事会不懂事”现象主要表现在:(1)董事会讨论流于形式。董事会职能范围内的一些重大问题,没有经过董事会讨论。甚至有些董事会往往会在会前做“工作”,和少数人交换意见,甚至会前寻求统一意见,使董事会会议流于形式。(2)董事会的选举、任免机制不规范。董事会的组成不是基于股东谋取利益的能力和出资的大小,而是基于代表性、资格和地位。一些国有公司的董事长甚至总经理是直接任命的,而不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3)导演的角色意识没有改变。现在很多导演的官员意识太强,企业家意识太弱。他们不是股东,是上级,是官方管理者,不是创业决策者。(四)董事知识素养有待提高。许多董事对公司的运行机制知之甚少,对市场经济茫然不知,缺乏洞察市场、从事公司决策和管理的知识和经验,难以正确有效地履行董事的职责。3.独立董事“不独立”。独立董事的特殊性在于其独立性。没有独立,他们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因此,必须千方百计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一)监管部门和公司的思路不同。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这是监管部门和公司本身追求的相同目标。但现实情况是,中国证监会在力推独立董事制度,但公司本身并不积极,甚至不灵活,以为独立董事的设立束缚了公司的手脚。(2)大小股东立场不一致。大多数公司由大股东控制。由于传统非市场经济的影响,大股东往往将公司视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这势必会忽视甚至侵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由于代表的利益不同,大股东和独立董事之间必然会产生矛盾和冲突。因此,大股东凭借其优势地位,要么尽可能排斥独立董事以限制其作用,要么推荐和支持对自己友好的独立董事以不反对或支持自己的观点和利益。第四,监事会“不监督”。部分公司监督机制不健全,监事会形同虚设,没有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这主要表现在:(1)监督机构不健全。如果有的公司没有监事会,即使有,也只是装饰公司门面的摆设。还有的公司监事会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没有职工代表,只有大股东代表。(2)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由于监事会的监督权限有限,不足以有效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同等制约的,但实际情况是监事会往往低于董事会,监事会往往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行为束手无策。第五,新老机构关系不顺畅。“新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框架,职能明确、相互制衡的“新三会”是现代公司制度基本原则和优势的具体体现。“老三会”即职工代表大会、党委和工会,是我国传统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特征之一,也是我国政治制度在国民经济基层单位的延伸和表现。“新三会”是为保证公司运营效率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而做出的制度安排。“老三会”是社会政治集团的产物,反映和代表党和工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