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一、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型私募基金设立和运作的主要法律依据,而《证券法》则规范私募投资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同时修订。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不足200人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大大降低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降低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投资比例的要求;对注册资本的分期付款作出新的规定,取消对公司对外投资的一般限制。修改后的《证券法》降低了对上市公司的资本规模要求,对盈利能力没有硬性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于2007年6月起施行,为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私募基金相关的修订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0人;二是允许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三是明确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原则,合伙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5年底,凯雷提出收购徐工机械85%的股权,该公司一直被视为国内机械设备企业的龙头企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会同六部委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加强了对外资并购涉及的龙头企业或重点行业的监管和审查,严格限制境内企业以红筹形式赴境外上市。境外上市公司必须在SPV(特殊目的载体)设立审批后一年内完成资金收付的全过程。红筹股上市的审批权从以前的市政府集中到现在的商务部。
四。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5438+065438+2005年6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动词 (verb的缩写)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发起设立、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和监督管理、终止结算、处罚等进行了陈述和规定。《办法》规定,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改委批准,产业基金投资人不超过200人,拟募集规模不低于6543.8亿元,存续期不短于654.38+00年,不长于654.38+05年。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条例》、《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