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挪用公款中的公款如何界定?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款”。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一切资金。2、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中管理、使用或输送私人资金等。如公众存款、保险金、股票基金以及国有金融机构吸收的其他民间资金。此外,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17条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和孳息,在扣押、冻结期间按“公款”处理,不得擅自挪用。三、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七项具体资金和物资。《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对上述七种特定款物作了单独说明,挪用七种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当从重处罚。4.犯罪主体确定的非国有公司、企业和集体资金。5.可以认定的专项资金。比如处于破产清算阶段的国有公司、企业的资金,筹备期间未登记的国有公司、企业的资金等。,虽然上述单位已经消失或不存在,但不能以此否定这些资金的“公款”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