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跨区域经营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不合理,跨区域经营很正常,当然不能处罚。其实工商处罚的原因不是跨区域经营,而是设立分支机构(机构)时没有及时在当地进行工商登记。但法律的精神是,检查中发现的要责令其办理相关登记,逾期不办的要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该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和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经批准的,或者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事项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营业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应当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