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失败,要不要还钱?
法律分析:正常融资是合法支出的,不一定要还。如果融资方自己没有还,或者有剩余,就需要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手段实施本解释第二条所列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募集资金后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三)携带资金逃跑的;
(四)筹集的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逃避、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资金返还的;
(六)隐匿、销毁账户,或者搞假破产、倒闭逃避回笼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根据情况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及的集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罪中心支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的故意和行为的,以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对承担未到期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作出明确安排。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清算过程进行监督。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