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基金会的条件

1.基金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1.成立基金会的条件如下:

(1)拟设立的基金会具有特定的公益特征;

(2)国家公益金的设立应达到800万的原标准,地方公益金的设立应达到400万的原标准;非公募基金会要达到200万的原始标准,原始资金需要到账;

(三)基金会的名称和章程应当规范,从业人员具备组织各项活动的能力;

(四)基金会有固定场所,其管理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法律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和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

(一)全国公募基金会。

(二)以非大陆居民为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申请设立非公募基金;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大陆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内地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

二、成立基金公司的流程是怎样的?

1,核名;名称选定并核准后打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全体股东亲自签字;

2.投资;在办理大厅投行窗口直接投资需要身份证复印件;

3.验资;交付;雕刻;

4.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5.办理税务登记证;

6.开立银行账户;

7.向税务局报告;

8.向工商所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