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金科地产的破产申请被拒绝?
宣告公司破产的前提是公司在债务已达到上限,无法继续经营时,被当事人宣告破产。如果破产申请被驳回,法院该怎么办?那么你知道破产申请为什么被驳回吗?接下来请跟随法条图的小编进行具体了解。
一、驳回破产申请的原因
1,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和有关证据材料后,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驳回裁定。人民法院通过拒绝受理破产申请,可以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的商业信誉和其他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债务人以破产为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破产法》第12条规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因相关证据不足被裁定不予受理的,可以在补充证据后重新申请破产。
2.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因为受理破产案件时的实质审查是对表面事实的审查,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债务人实际上没有破产原因的情况。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有机会通过进一步审查证据、了解情况来确定表面事实的真实性。《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发现债务人不具有破产法第二条或者第七条第二款(债权人提出申请时)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可以驳回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重整。
3.人民法院决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宣告前,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如果发现破产申请不符合相关情形,如债务人未达到相应的不能清偿的债务,因资金不足存在明显的清偿能力限制等,将驳回申请。以上内容是法律图表小编回答破产申请被驳回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