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转让股权是否要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或者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8条至第146条都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请注意目录,属于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章第二节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其股份。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变更,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自股东向受让人交付股票后立即生效。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向公司员工奖励股份;(四)股东因不同意股东会作出的合并或者分立的决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其股份后,有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有第(二)、(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购买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公司不得接受自己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第一百四十四条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无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第一百四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上市交易。第一百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披露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重大诉讼案件,并每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