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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公司股东制定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1)名称:
(二)住所:
第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1万元。
第一期,10000元,之前投入。
第二期,10000元,之前投入。
(私营企业)第三期10,000.00元之前投入。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的%。
其中:实物出资1万元。
货币出资1万元。
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的%。
其中:实物出资1万元。
货币出资1万元。
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的%。
其中:实物出资1万元。
货币出资1万元。
第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出席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和转让红利;
5.优先考虑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享公司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二)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3.按照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二)股东转让出资须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转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未按照本章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未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视为自动放弃其权利义务。其他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也可以吸引股东以外的人认购。
股东仅部分缴纳其应缴纳的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视为自愿放弃未缴纳部分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认购非出资份额的权利,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也可以吸引股东以外的人认购非出资份额。
第八条。公司的组织、组建方式、权力和议事规则。
(1)公司设有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委派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并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股东会第一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应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4.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执行董事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召集和主持会议,受委托人应当全面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5.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由全体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为3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5)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检查股东大会的执行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
12.在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该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六)公司经理65,438+0人,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出席了股东大会。
(7)公司设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的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八)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时,他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一)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于第二年3月31日前送交各股东。
(二)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3)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办法
(1)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2)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
5.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布破产。
(3)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公司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修改后的章程应当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2)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大会。
(3)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4)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五)本章程由各方投资者签订,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六)本章程一式两份,公司留存一份,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