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增资而产生的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来源吗?
但在增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增资扩股协议(股权投资协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变更等问题,产生第三方股东资格确认的争议。
实际案例
2005年6月5438+10月,何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何先生向该房地产公司增资10万元,收购该公司50%的股权,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房地产公司原注册资本为654.38+00万元,原股东为张越、王昭,各股东股权由25%变更为654.38+02.5%。公司在增资扩股协议上加盖公章,但只有原股东张签字。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股东会决议:股东岳、的签名由本人签署,股东张、赵的签名不由本人签署。
何先生按约定出资65,438+00万元后,公司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但未办理注册资本、股东权益、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增资后,何先生以公司总经理的身份参与公司经营。但2005年6月,11,原股东未通知何先生召开股东会决议,罢免何先生法定代表人职务,免去何先生公司总经理职务。
5438年6月+2005年2月,何先生对房地产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股东身份,拥有50%的股份;房地产公司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和变更股权的工商登记手续。房地产公司主张,向何先生收取的654.38+00万元为借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未经代表公司2/3以上股权的股东同意无效,原告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了原告何先生的股东身份及50%的股权比例,并要求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基本原因如下:
1.增资扩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被告接受原告增资654.38+00万元;
3.被告在记载原告为公司股东的公司章程上加盖公章,确认了原告的股东身份;
4.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股东持有公司2/3以上股份,确认了公司增资扩股及原告的股东地位。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股东的变更登记是对发生变更事实的确认,不具有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
律师的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额、增资扩股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焦点之一:当工商登记与公司章程中记载不一致时,以什么标准确认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公司股东应具备以下实质和形式特征:
1,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字;
2.履行公司章程中承诺的出资义务;
3.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文件中记载为股东;
4.有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
5.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股东;
6.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
在股东的上述特征中,公司章程作为股东之间的协议,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中签字,表明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股东资格的确认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只要没有依据推翻签署公司章程的股东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就应当认定为股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股东的变更登记是对股东发生变更事实的确认,但不具有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工商登记与公司章程备案发生冲突时,以公司章程备案为准。另外,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重要义务之一,但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决定性条件,不能因为其没有出资就否定其股东资格。
焦点二: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对股东资格确认有什么影响?
本案中,股东大会决议由拥有半数股份的原股东签署,增效扩股协议也由另一个拥有1/4股份的股东签署。所有签署决议的股东都认可增效扩股的事实。股东大会决议的瑕疵不影响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增效扩股协议》的效力,原告的股东资格不能被否定。
至于侵犯另一股东的先认缴出资权,在股东会决议、增资扩股协议、公司章程中均未签署,不影响原告股东资格的确认,但会影响原告的股权比例。原股东优先购买权对增资扩股协议效力的影响、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及其行使条件分别论述。
焦点三:增资扩股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
有限责任公司增效增股前,原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想通过增资成为股东的,不算股东。因此,增效入股行为存在两种法律关系。
第一,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内部法律关系,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公司与第三方支付增资款的外部法律关系,适用《合同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