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有什么好处和优势?

一、信任可以完全隔离家庭财富中的风险。在英美法系,信托一旦成立,委托人会将信托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但受托人只享有信托财产的普通法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所有权。我国信托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权的转移,但承认委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不同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不同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不得归入或者成为受托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经过设计,信托财产也可以独立于受益人,信托财产和收益不会因受益人的行为、负债和意外而损失。信托财产是独立的,这样可以避免财产被冒领、债权人追索、公婆查封等财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信托可以满足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多样化需求。

1.各种家庭资产的管理和继承都可以通过信托结构来实现。常见的家庭资产包括现金、保险、房产、股权等实物资产,都可以转移到信托名下进行管理和继承。

2.税收筹划可以通过信托结构来实现。将家族财富纳入信托架构进行管理,可以规避未来我国推出的遗产税。

3.信托可以实现家族财富的个性化分配和传承。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设立信托合同,根据信托目的的需要灵活确定受益人和信托利益分配的时机、方式、种类和数额,通过受托人分配中长期权益。

第三,信托可以满足家族企业的治理和持续发展的需要,将家族企业的股权和其他所有财产转移到信托的名下,可以保持家族企业的同一性和完整性,避免因子女分离而导致家族财富缩水和企业竞争力下降。

1.通过家族章程建立家族和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

2.规范家族成员进入家族企业和管理层,制定有针对性的家族人才选拔培养制度。

3.对非家族成员进入家族企业管理层的制度激励有助于家族企业聚集人才,实现家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信托具有保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一直以来,离岸信托的一个突出优势就是对客户信息高度保密。近年来,随着美国《海外账户税务合规法案》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颁布,美国税收居民和各国非税收居民的信托存款账户信息保密性被削弱。信托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是指已成立的信托不会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存在而受到影响。即使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破产,信托财产也不会因为其独立性而作为受托人的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可以委托新的受托人继续管理。在遗嘱设立信托的情况下,即使被指定的受托人拒绝接受信托或者不能担任受托人,也不影响遗嘱设立信托的效力。这时,只要遗嘱中没有相反的规定,就应该按照信托法规定的方法,选择其他人作为受托人。

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和继承中的局限性

1.对受托人的诚信和管理能力要求很高。我国缺乏信托文化传统,没有英美等国产生和培育受托人文化、宗教和法律制度的土壤环境。虽然我国引入了商业信托制度,但信托公司一直依托银监会的特许金融牌照,从事“第二银行”,发行具有中国特色的“次级债”业务。信托公司很少涉足对风险较小、长期回报稳定的家族资金信托、股权信托管理业务、房地产信托管理业务、艺术品和藏品管理业务、家族事务管理业务等业务,缺乏管理经验。信托公司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要想在短时间内获得客户的信任和认可,并不容易。

2.信任建立的法律支持环境要求更高。信托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取决于信托的法律环境是否成熟,信托制度是否完善,信托对设立地的立法环境要求较高。英美的信托法律环境非常完善,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离岸地的信托立法环境宽松完善。这些国家和地区成为企业家和高净值人群设立信托的首选。我国信托的设立,除了资金信托之外,还面临着股权信托、房地产信托因信托登记问题无法有效设立、信托税制不明确等问题。此外,与信托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缺乏一部信托法或受托人条例来规范受托人的行为,缺乏大量的家族信托设立实例和丰富的法院案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