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股东的权利、参与决策的权利、监督经理选举的权利、资产返还的权利、退股的权利、有效转让和认购新股的权利、提议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行使权利。
二、具体情况
(一)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第31、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行使权利。但未经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股东应重视股东名册登记和工商登记,这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2)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发行公司债券,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如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3)选择和监督经理的权利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度分离,公司法相应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任命的经理。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能。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也享有代位权。
(四)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领取红利。公司增资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
此外,公司解散清算后,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在是否分红的问题上,很多公司的股东之间往往存在很大的分歧。对此,《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在股东大会上对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股东与公司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股东在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时,应当严格遵守规定,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会做出的决议或结论要在公司公示,公司员工有权对股东会做出的决定进行监督,有不同意见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