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期货做市商制度?

在做市商制度中,一个或多个做市商负责提供买卖双边报价,投资者的买卖指令会传递给做市商并与之交易,因此做市商有责任维护价格稳定和市场流动性。做市商制度是一种报价驱动的交易机制,不同于竞价交易中的隐性报价。做市商同时进行明确的买卖双向报价,以其自愿报价的价格实现交易。只要投资者愿意买,做市商就必须卖,或者说只要投资者愿意卖,做市商就必须买。情况类似于中国居民在银行柜台买卖外汇。买卖价差是做市商的主要收入。做市商的做市行为并不完全取决于自身利益,更不是无限的非理性,而是来自于做市商与公众投资者的相互牵制。正是在这种相互制约中,各市场参与者不断进行各种权衡,以实现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从而实现各自的利益,市场也因此运行在理性的轨道上。

(1)做市商服务的需求和供给分析

做市商提供一种交易服务,这种服务的价格是通过证券的价差来衡量的。做市商的服务价格和证券的价格是两回事。做市商坚持随时买报价买证券,卖报价卖证券,即做市商在市场上提供实时服务。那么,做市商的经济效应体现在做市服务的需求和供给上,而不是证券本身的供给和需求。

市场对做市商服务的需求主要是由于某一特定证券的一般公众买卖双方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并不都是均衡的,所以需要一个中介机构通过自己的中介交易来平抑这种暂时的不平衡,这是相对于完全竞争市场而言的一种人为加速的市场均衡体系。

为了分析这种供求关系,我们可以用一个相对直观的坐标图来展示(见图1)。假设一种证券的初始价格为P0,如果在这个价格上买方的购买力超过卖方,就会出现不平衡,其中的差额就是A-B;如果公众卖家和买家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匹配,这种不平衡就会持续下去,这显然是对市场效率的一种损害。

没有做市商的参与,一定数量的购买者因为没有相应数量的证券供给而无法满足购买需求,或者不得不以高于P0的P1的价格购买,但这取决于市场参与者的购买力,即并非所有的公众参与者都有很高的支付能力。如果做市商愿意以低于P1但高于P0的价格卖出证券,实际价格会有一定程度的偏离。但是,这种偏离会降低所有市场购买者的购买成本。虽然交易价格仍然高于初始价格,但会带来大量的交易并满足市场参与者的需求,提高整个市场的运行效率。这是做市商服务的需求基础。

当然,在任何市场中(包括没有做市商的指令驱动型市场),总会有某种机制对图1所列的失衡做出反应(比如证券期货市场的投机者)。但是没有做市商的市场的缺陷是投资者不能随时交易,市场本身也不提供即时直接的服务。因此,这种失衡的自发稳定具有偶发性和滞后性,失衡的恢复是有成本的,远不如做市商长期持续的大规模做市服务有效率。在有组织的做市商市场中,在非均衡出现之前,做市商会通过其做市服务活动限制非均衡出现的机会,所以这种反应和限制是事前的。当然,这里做市服务的提供是基于经济利益,即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收益。

事实上,在竞争性市场中,做市商买入报价与卖出报价之间的差额反映了提供做市服务的成本或利润。除非做市服务的利润能够弥补其成本,否则券商不会一直从事这项做市业务。图1所示的交易价格围绕真实价格的波动受到做市商设定的报价差的限制,表明提供做市服务的成本越高,买卖报价差越大,交易价格基于真实价格的可能波动也越大。因此,做市商市场的合理特征应该是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提供做市商服务。当然,这也是所有市场的普遍原则,但这里的成本取决于一般大众交易者的经济状况和券商之间的竞争程度。

⑵做市商报价差异分析

在证券期货市场的双向报价中,买入价和卖出价之间存在价差。这个差价的存在是合理的,基本上由两部分组成。首先是做市商向公众投资者提供双向报价的成本。还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购买计算机等设备和建立相关网络的费用、做市商和决策者的工资、传递交易单据的费用。间接成本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市场信息,预测市场未来走势的研发费用。二是做市商提供报价服务所获得的利润。在做市商双向报价的过程中,在同量双向成交的理想情况下,做市商必然有价差收入。在为大众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为自己赚取利润。正是这种交易组织机制,对市场和做市商本身都是互利的,保证了市场的平衡和流动性。

影响做市商买卖价差的决定性因素包括:

做市证券的交易量。交易量越大,差异往往越小。在某种程度上,交易量大的证券流动性也大,可以缩短做市商的持有时间,从而降低其库存风险;而且可以让做市商在交易时很容易实现一定的规模经济,也会降低成本,所以差别没必要太大。

证券价格的波动。波动越大,差异越大。因为在给定的持有期内,波动率大的证券对做市商的风险大于波动率小的证券,作为对这种风险的补偿,价差自然会增大。

证券品种价格。从价差的绝对量来看,市价高的证券价差会大于市价低的证券;从比例价差(报价价差相对于证券价格)来看,证券价格越低,比例价差越大。

市场竞争压力。做市商越多,竞争力越强,限制单个做市商报价差异偏差的约束越有力,所以差异越小。做市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做市利差收入而相互竞争。竞争促使做市商千方百计降低成本和利润,最终结果是逐渐缩小报价价差。而且做市商多的证券更活跃,流动性更强,做市商的风险更小,作为风险补偿的差价更小。

做市商不是做市商。

在香港和台湾地区,人们习惯于将做市商等同于“银行家”,将做市商制度称为银行家制度,这造成了包括投资者和监管者在内的对我国做市商制度的误解。“庄家”,简单来说就是通过操纵股价获取暴利的机构投资者。是指一个机构凭借资金和信息优势,在证券市场上有计划地控制一家或几家上市公司的相当一部分流通股票,获得这家或这些上市公司股价走势的操纵地位,从而实现巨额利润。于是,“庄家”就成了市场操纵者的代名词。从a股市场来看,庄家已经存在多年,所以市场已经习以为常,甚至有“无村不能做市”的说法。客观地说,对于证券市场而言,庄家对于激发交易兴趣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其对市场有效性、投资理性和资源配置的损害相比,显然弊大于利。因此,《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禁操纵证券市场价格。因此,加强监管,提高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的规范性,有必要对庄家的行为进行查处。本文认为,“庄家”和“做市商”绝不是等同的概念,做市商制度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而庄家坐庄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违法行为。具体来说,两者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操作的目的不一样。实行做市商制度,从直接目的来说,就是为了保证个股交易的连续性,避免出现有市无市的现象。因此,做市商有两个基本的做市职责:一是公开报价,即对其做市股票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第二,在报价范围内,只要投资者愿意买,做市商就必须卖,或者只要股东愿意卖,做市商就必须买。而“坐庄”和“做市”是完全不同的。庄家操作的目的不是保证个股交易的连续性,而是通过坐庄获取暴利。

交易风险不同。如果做市商在对某一证券的卖出价格报价后继续亏损,做市商必须进一步降低卖出价格,甚至低于做市商原来的买入价格,直到该股票有一定的成交记录。在这个过程中,做市商可能会亏损,而这种亏损的原因是做市商必须“做市”,以保证交易的连续性。因此,这不仅是做市商的义务,也是做市商制度的内在要求。因为有这种制度性损失的可能,所以要给做市商一定的政策优惠。与此不同的是,庄庄家的风险主要来自:一是信息泄露,即当庄的信息泄露给其他机构时,后者选择相反的操作,在其实力等于甚至超过庄家的情况下,庄家将遭受损失;二是战略失误,即在筹资过程中,筹资过多或过少,筹资过少或过多,出货过早或过晚,造成亏损;三是资金不足,即庄家坐庄使用的资金总量不足以满足筹集资金和拉高高位操作的需要,导致坐庄失败,亏损;四是信息错误,即庄家选择坐庄时的信息不准确、不真实或不完整,导致坐庄失败;第五,庄家内斗,即几家机构联手坐庄时,部分机构因利益不协调、经营意见不一而退出联合行列,导致无法继续坐庄。显然,庄家坐庄过程中虽然存在风险,但这绝不是为了保证交易的连续性,也不是制度的内在要求。信息情况不同。在做市商制度中,做市商名单是公开的,是一种“阳光做市”。其做市行为完全基于公开信息,严禁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收集和使用内部信息和内幕信息,严禁传播误导性信息和谣言。其交易行为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坐庄是地下行为。除了公开信息,庄家还想尽办法收集各种内部信息,利用内幕信息,甚至传播误导信息。利用信息不对称,诱导庄的追随者“上钩”,从中渔利。同时,在坐庄过程中,庄家对自己的操纵行为严格保密,并试图通过分仓等各种方法掩盖。

对市场趋势的影响是不同的。对于做市商来说,不允许操纵股价,也不能直接影响市场价格走势。只是为了维持交易的连续性,做市商具有维持市场正常运行的功能。在中国股市,庄家的地位远远优于普通投资者。他们可以利用自己的资金实力和其他有利条件,在股价想涨的时候“打压”,在股价想跌的时候“抬价”,使个别股价的涨跌处于普通投资者难以预料的境地,很容易扰乱股市的正常走势。同时,由于大量从低价“吸筹”,“拉升”,再“出货”,容易形成股价过度波动。第三,由于庄家通常以高价“出货”,一般投资者被“套牢”在高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