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一是实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明确证券交易场所审核的发行条件、注册程序和监督机制;二是涉及《证券法》的适应性修改,包括证券服务机构的备案、受托机构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重大事项的界定、公开承诺的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的渠道、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的区分等。第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禁止逃废债务等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行为,并根据监管实践加大对结构性债券发行的限制;四是结合债券市场监管作出的其他相关修改,调整公司债券交易场所,取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监管机制,强调公司债券的发行应当符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登记、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债务风险、诉讼风险和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了判断或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九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及其交易和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自律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上市转让、登记结算、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和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对公司债券发行、承销、备案、上市交易或者上市转让、信息披露、登记结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和委托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