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3

《公司法》第16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者担保总额以及单个投资或者担保金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27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公司法》第50条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51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

监事会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时,半数以上监事应当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法》第77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

发起人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公开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部分股份,将剩余股份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公司。

《公司法》第78条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两名以上发起人,其中过半数的发起人应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公司法》第172条规定: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进行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为新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第176条规定: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与债权人在分立前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