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可分为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监管的内资试点金融租赁公司。三类公司在注册资本杠杆率、股东条件、经营范围、内部管理等方面要求不同。其中,金融租赁公司经银监会批准,注册资本65438亿元以上,公司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本的8%。股东限制商业银行、大型企业、境外金融租赁公司等。经商务部批准,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65,438+00倍,股东之一应为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内资金融租赁公司,其注册资本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4000万元人民币。2006年9月1日至2003年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境内租赁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1至7亿元人民币。在管理上,国内金融租赁公司也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家。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三年以上租赁行业从业经历,最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具有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行业背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6543.8+0亿元人民币或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岗位任职资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3年以上的员工不低于总人数的50%;(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符合业务运营和监管要求的信息技术框架,具备支持业务运营的必要、安全、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行的技术和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