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和保险信托有什么区别?

家族信托和保险信托都属于原始信托业务,近年来随着高净值人群需求的增加而快速发展,是信托业务转型的重要方向。但从行业实践来看,普遍存在将家族信托业务与保险信托业务混为一谈的问题,甚至认为保险信托属于一个家族信托。实际上,保险信托与家族信托有很多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信托财产不同

保险信托的信托财产是保险金请求权。目前市场上普遍采用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保险设立保险信托。信托以不同的保险债权设立,信托财产的价值和确定需要根据不同的保险险种来确定。在终身寿险中设立保险信托,由于终身寿险具有一定的储蓄性质,保单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产生相应的现金价值并不断增加,因此需要将这些现金价值同时纳入信托财产的范畴,因此信托财产的规模应按保额计算;以大额年金保险设立保险信托,信托财产规模通常以保费计算,但在部分年金保险中,除保险分红外,还有定期收益,也应计入信托财产;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保险人返还给投保人一定数额的保费。返还的保费不是保险收益,但可以约定属于信托财产,需要充分考虑。

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形式相对丰富。目前市场上的主流是货币基金、资产管理产品、保单等金融资产和相应的权利。目前,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选择家族信托进行家族财富的传承规划,需求逐渐多元化,委托财产多元化。除了上述金融资产,越来越多的家族信托客户对非货币财产的继承意愿也在逐步加强,家族信托的委托财产类型也在不断丰富。以上市或未上市公司股权,甚至不动产、艺术品等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情况进一步增多,这对家族信托的受托人长期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设置阈值的监管要求是不同的。

家族信托在监管方面对设立规模有明确要求。根据银监会2018号《信托部关于加强财产管理业务过渡期信托监管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规定,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万元。但在信托存续期间,任何时候均不要求信托财产价值低于人民币65,438+00万元,对可能触发信托终止条款的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的限制以双方约定的条款为准。

保险信托的规模没有特别规定,但仍需符合一般信托的信托财产规模要求。目前行业实务中运作的保险信托,通常信托规模门槛高于654.38+0万元,以满足未来财富管理和传承的需要。此外,如果相关保险合同因终止、中止、撤销、确认无效、解散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金额减少,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规模或价值,或者出现其他可能导致保险受益人的保险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通常会在保险信托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提前终止条款。

信托当事人的设立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方的监管要求比较明确。第一,在委托人方面,“37号文”对家族信托提出了明确的定义,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单个个人,也可以是家庭;第二,在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中,家族信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继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其受益人为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家庭成员以外的人不能作为信托受益人;第三,在受益人成立的要求上,委托人不能是唯一受益人,这就明确了家族信托不能成为自益信托。

保险信托中相关当事人的设立除了要符合信托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外,还需要受到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束。一是保险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由于信托委托人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实践中应当符合我国保险法“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要求;第二,受托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作用。设立保险信托时,受托人具有多重身份,信托公司将被指定或变更为保险受益人,因此可以依法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和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权。第三,根据保险合同,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保险信托的受益人必须符合这一要求,但不需要与原保险受益人完全相同;第四,在终身寿险中设立的保险信托中,被保险人不能成为这部分信托财产的受益人;第五,与家族信托不同,保险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

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的特点不同。

保险信托在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阶段不同于其他信托产品,有三个方面需要注意。第一,信息披露。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应确保受托人(即保单新受益人)能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能够告知受托人并主动提供理赔所需的全部证明材料,协助受托人办理理赔;第二,信托文件中应明确规定理赔资金进入信托账户的流程要求。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托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受托人以外的人将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三、理赔资金到账后的信托财产管理要求。实际上,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并非始于信托初期,而是在保险事故发生、理赔资金进入信托账户后,此时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履行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的投资运用、账户管理、运营维护、清算分配、 并提供或出具必要的文件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这也为受托人提出了更高的长期稳定管理能力。

家族信托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始于信托成立并完成信托项下相应资产转移的确认程序之后,但由于家族信托的特点,对相应的管理和运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客户对信托财产管理风险的要求,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应与事先确定的委托人的风险偏好相一致;第二,家族信托利益分配的流动性要求。由于需要在财富传承中发挥重要作用,家族信托的定期分配、有条件分配和临时分配条款通常设置较为全面,要求利益分配具有流动性,要求受托人合理配置资产,保证利益分配的流动性需求。第三,家族信托对非货币财产的管理有专业要求。由于委托财产类型多样,受托人开始管理运用货币资金、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金融资产,或者公司股权、不动产、艺术品等复杂资产。信托生效后。复杂度高,专业性强,受托人的受托能力和综合实力非常重要。需要根据不同资产的不同阶段分别管理,以实现家族信托财富规划和传承的长远目标。

保险信托与家族信托的业务交集

在实践中,保险信托业务和家族信托业务仍有重叠。一方面,对于信托规模超过654.38+00万元的保险信托,可以设定为家族信托,也可以将保单等财产一起放入家族信托。对于家族信托,包括保险理赔,要注意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的要求:首先,不像常规的保险信托,不能完全自益;此外,如果将终身寿险保单放入信托,还应符合终身寿险中对受益人的限制。

另一方面,家族信托成立后,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即保险信托的3.0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设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再是投保人,而是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和保单受益人,直接使用信托财产支付保费,并根据合同有效管理保险理赔资金,有利于保险信托与家族信托的深度结合,可以切断保单作为客户财产的风险,实现资产的全面隔离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