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现金管理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根据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规定,企业收入和支出的各类资金,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办理,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允许企业用现金结算的范围包括:(1)职工工资和津贴;(二)个人劳动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授予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个人费用;(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格;(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零星支出;(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需要以现金支付的费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支付自身费用。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取现金的,应事先报银行审批,由银行核定提取现金的范围和限额。企业不得以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代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允许对现金的使用撒谎;银行账户不准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允许将公款账外存放,即不允许“私存公款”或设立“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