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分红激励法
法律分析:公司只实施在职分红激励,不同时实施超额利润激励。满足在职分红条件时,在职分红提取比例为30%,在职分红核算基数为公司实际净利润。在职奖金激励金额公司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30%。同时,公司对超额利润实行奖金激励,对在职员工实行奖金激励。满足在职分红条件时,在职分红提取比例为30%,在职分红核算基数为公司实际净利润。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激励对象实际支付激励金额时,激励对象必须在职;对于当时未在职的人员,无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享受激励金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其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四)股东因不同意股东会作出的合并或者分立的决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上市公司可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券的转换。(六)上市公司维护自身价值和股东权益的需要。公司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购其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有第(二)、(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有第(三)、(五)、(六)项情形的,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在本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下收购其股份,应当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自己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