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建设项目资金支付提供担保?
清远市住建局在2008年6月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用经济手段约束施工单位履约,防止工程款拖欠。随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因此,为进一步推进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实施,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清远市住建局下发了《关于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担保方式、担保金额、办理时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规范担保方式,推动制度落实
围绕担保方式,《通知》明确“项目资金支付担保可选择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或专业担保机构”,并规定了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的资质条件。
一方面,明确担保人类型是对住建部等部门指导意见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项目担保担保人开展项目担保业务”的落实。另一方面也响应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通知》中“鼓励推行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建设工程担保”。
对保证人提出资质要求,有助于保证银行、保险公司、专业工程担保机构对其出具的保函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以工程款保证保险为例。根据《清远市住建局关于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发包人合同支付保证保险作为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险种之一,自2018起在工程建设领域推广。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提高了工程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门槛,有助于工程款支付保证制度的稳步实施。
第二,细化数额规定,落实辅助制度。
围绕担保金额,《通知》要求担保金额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能满足一定时期内工程建设计量支付的需要。
这一规定是针对实践中因建设工程合同内容不完善而引发的纠纷:合同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方法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担保人也应当据此确定担保金额;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保证保证金额在一定时期内能够满足工程建设计量和支付的需要。
结合实践中的详细规定,通知实际上补充了“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期限、工程款进度结算方式和人工费分摊期限,并按照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的规定。
三、明确时限,狠抓制度落实。
以办理时限为重点,《通知》明确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1个月内完成工程款支付担保;通知发出前及2020年5月1后的在建工程,2020年5月1前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在通知发出后两周内(6月18前)完成工程款支付担保。
对于在建项目,《通知》以实施条例为边界。一方面明确了条例实施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对等原则补办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还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另一方面要求条例实施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所有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前者有助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
针对新上报的建设工程,与安徽“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的做法不同,清远市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办理时间限定为建设单位现场1个月的施工许可。结合《条例》第二十三条“未满足建设资金需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通知》还为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和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提供了多重保障。
为保证制度的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已经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65438+万元以下罚款。相应的,通知还要求各级住建部门加大检查力度,对未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或责令停工并处以罚款。
清远市通过规定担保方式、担保金额和办理时限,完善了工程款支付担保体系建设。当然,考虑到住建部等上级主管部门未来的制度创新,《通知》也提出,部或厅对担保形式、期限、金额等有明确规定的,以部或厅的文件为准。可以预期,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将为清远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增添一剂强心针,为农民工合法权益筑起一道“防护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