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规募集私募基金

01宣传机构品牌

在中国资产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登记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募集机构只能通过合法途径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登记私募基金基本信息。

02特定对象测定

1,合理审查义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资者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确保投资者书面承诺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2)基金合同约定了转让的条件。

2.问卷形式

募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和评估方法,确保问卷调查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问卷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的必备信息和联系方式;

(2)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的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收益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的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3)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参加专业培训等信息;

(4)投资经历,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的金融产品数量、投资涉及的金融市场等;

(5)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3、网上特定对象判定程序

(1)投资者如实填写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2)募捐机构应当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手段验证用户的注册信息;

(3)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4)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5)投资者在线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调查;

(6)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03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1.募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和评估方法,确保问卷调查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2.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荐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04基金推广

募集机构应当以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并保证宣传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1,推广资料

(1)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团队的注册代码等基本信息;

(3)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公开信息(包括相关信用信息);

(4)私募基金托管(如果没有,应以醒目字体标明)、其他服务提供者(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托管机构等。),是否聘请投资顾问等。;

(5)私募基金外包;

(6)私募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概述;

(七)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

(八)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九)私募基金募集与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管机构的情况;

(10)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和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和转让的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和费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频率;

(13)明确指出,本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传阅;

(14)私募基金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明确说明准入协议不能代替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者《公司法》规定,合伙协议、章程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和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者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设立和变更登记;

(15)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2.非公共媒体渠道

私募基金不得通过以下媒体渠道进行宣传:

(1)公开发表的材料;

(二)面向公众的传单、通知、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和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广播等视听媒体;

(5)公共和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募集机构官网、微信朋友圈等未设定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互联网媒体;

(7)无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分析会;

(8)无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通信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3.禁止的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下列行为:

(1)公开推广或变相公开推广;

(二)推荐材料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向投资者承诺其资金不会以任何方式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期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对冲”、“保本”、“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者作出风险判断的词语;

(5)使用“想尽快购买”、“购买机会”等短语,片面强调集中营销的时限;

(6)宣传或单方面提取6个月以下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发表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褒扬或者推荐的文字;

(8)使用不具有可比性、公正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术语;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从业人员引入私募基金;

(11)推荐非本机构设立或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05基金风险披露

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相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投资者相关权利等程序性安排,重点揭示私募基金的风险,并与投资者签订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及的风险、基金未被管理所涉及的风险、委托募集所涉及的风险、外包事项所涉及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及的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注册的风险。

2.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3.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和税费、争议解决方式等。

06 QFII确认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只私募基金投资金额不低于654.38+0万元人民币,并符合以下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期末净资产不低于1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认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07签署基金合同

1.各方应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订私募基金合同。投资人应当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集合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2.对募集资金的投资者负有合理的审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确保投资者书面承诺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2)基金合同约定了转让的条件。

3.提高账户

募集机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方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与结算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的募集与结算,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支付赎回款项,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确保资金回笼。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管机构签订账户监管协议,明确私募基金募集与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职责分工以及确保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账户监管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有效监管,并对保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的划转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担任募集机构和监管机构。符合上述情况的机构应建立完整的防火墙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与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和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与结算资金归入自身财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的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的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08投资冷静期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予投资者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内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订、投资人支付认购资金后计算;

2、私募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合同对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09回访确认

回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确认被采访人是投资人还是机构;

(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基金产品,投资者是否按要求亲自签字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已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确认投资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和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以及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频率;

(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道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晓投资冷静期的开始时间、期间和权利;

(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晓争议解决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