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担保的特别规定

法律主观性:

股权质押的保证期间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才会无效。担保物权的消灭: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担保权益的实现;主债权的消灭;其他情况。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27条设定质押,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金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和数量。(四)担保的范围;(五)交付质押财产的时间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