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意味着什么?
法律主观性:
合并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与其他拟改组的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组建股份公司的行为。当然,合并也可能包括部分资产的合并和部分资产的分离。《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合并,其中一个公司因吸收其他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即A+B=A)。在这种合并形式中,存续公司仍保留原公司的名称,有权取得其他被吸收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并承担其债务,被吸收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复存在。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解散,在此基础上新设一个股份有限公司,由这个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原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业务(即A+B=C)。在这种形式的合并中,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原公司的法人地位消失。《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2条规定,公司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进行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为新合并,合并各方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