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有涉外因素吗?
2.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可以通过司法实践认定为涉外合同,认定为涉外合同。这条规则的出处是(201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号案。本案中,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某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签订了合同文件《中国浦东新区某贸易区B2-5号地块某房地产大厦高(低)压配电系统供货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某土地公司向新加坡仲裁中心提起仲裁。2065 438+0165438 10月28日,新加坡一家仲裁中心就该案作出终局裁决,Xi一家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该裁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Xi安某公司和某征地公司虽同为中国法人,但均注册于上海自贸试验区,性质均为外商独资企业。由于这类公司的资金来源、最终利益和经营决策一般都与其海外投资者密切相关,因此与一般的国内公司相比,这类实体具有明显的涉外因素。在自贸试验区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改革的背景下,上述涉外因素应给予必要的关注。“再者,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涉外合同,可以由外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取得的裁决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案件出来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该意见第九条写道:“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同意将其商事争议提交外国仲裁的,不得仅因其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而认定相关仲裁协议无效。“2019年8月26日,国务院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至此,全国已有18个自贸区,包括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河北、云南、广西、黑龙江。法院对这些18自贸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性质的认定,将参照本意见执行。因此,在中国注册的外资企业一般不属于“涉外主体”,但如果是在自贸区注册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则可以认定为“涉外主体”。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9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
《关于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