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和维护负有最终责任。没有董事会的,由公司总经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

(二)对审计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三)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部审计质量;

(四)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解聘和报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5)协调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六)定期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受理和处理对内部控制重大问题的投诉;

(七)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八)董事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总经理在内部审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领导公司内部审计体系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确保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以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和权限;

(三)负责组织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审计负责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公司内部审计系统开展工作;

(二)组织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并推动实施;

(三)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总经理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潜在风险,并提出改进建议;

(5)协调处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

(2)对公司及下属单位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3)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经营效益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六)审计公司信息系统;

(七)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跟踪审计;

(8)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和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拥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2)出席或列席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参加公司相关业务培训;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助于全面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有权进行现场实物勘查,或者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有权暂时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或者销毁的会计和业务资料;

(六)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内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人员提出问责或者处罚建议;

(八)向董事会或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2)本年度内部控制改进措施及上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改进情况;

(三)现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四)下一年度完善内部控制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