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董事会。为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公司的建立必须是为了内部管理和对外代表。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参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的职能:董事会中至少有一名成员担任执行董事,负责积极履行董事会的职能或指定的职能。因未能充分合理地行使董事会职能而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股东要求董事会承担赔偿责任的,在发生时原因不明确属于某一董事的责任划分的,全体执行董事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参照《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与总经理的关系:董事会管理总经理团队。当企业规模比较小时,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执行董事代表董事会行使部分权利。代表董事会的权利是一种与经理的管理关系。执行董事是公司的当然成员。
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执行董事代表一个管理组织,尽管他只有一个人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是一个职位,主要是为了区别于独立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职权参照《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基本上可以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就是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