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

法律分析:独立董事制度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也已经建立。例如,根据OECD)1999的调查结果,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英国为34%,法国为29%。独立董事制度在提高公司决策过程的科学性、效率性和安全性,增强公司竞争力,防止公司总裁和其他内部控制人为所欲为,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强化公司内部民主机制,维护中小股东和其他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独立董事制度,但这一制度率先在我国境外上市公司试点。国家经贸委和中国证监会1999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发生变更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的1/2以上,且应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遗憾的是,这一硬性要求只适用于海外上市公司,不适用于国内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国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只是采取一种放任的态度,而不是鼓励的态度。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关于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