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报告案例分析

房地产估价报告案例分析

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案例对于报告来说并不陌生。很多人在生活中都会写报告,尤其是鉴定报告,一般是根据相关鉴定标准,参考鉴定人的要求。以下是房地产估价报告案例。

房地产评估报告案例1一、委托评估项目

* * *公司房产抵押贷款评估项目。

二、委托方

名称:* *公司

地址:* * *

三。估价官

名称:* *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 *

证书编号:* *资质等级:* * *

法定代表人:* * *

四。估价对象概述

估价对象位于* * *,其合法产权为* * *公司,建筑面积为***9687.69平方米。

其中一栋主楼,1-5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7430.12㎡,平均层高3.6m,2003年建成,2007年底装修,成新率95%,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附楼一栋,1-3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2257.57m2,平均高度3.2m,2003年建成,外观九成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

动词 (verb的缩写)评估目的

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

不及物动词评估时间点

8月15日,XXXX

七。价值的定义

采用公开的市场价值标准

八。估价原则

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客观、科学原则的前提下,本评估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是以合法使用和处分估价对象为基础的。

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以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基础。

3.替代原则要求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同等条件下类似房地产的正常价格。

4.估价时点原则要求估价结果应是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

九。估价基准

1.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1)授权委托书;

(2)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国家标准GB/T50291-1999《房地产估价规范》。

3.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4.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掌握和收集的相关信息。

X.估价方法

估价对象为商业地产,商业地产处于同一供求圈。整体交易案例很少,不能适用市场比较法。同时,由于收益性明显,收益法适用于评估。

XI。评估结果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人员遵循评估原则,遵循评估程序,采用科学方法,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精心计算,确定估价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抵押价值为人民币2,265.34万元整(¥ 22,653.40万元)。

十二。流动性分析

流动性是指在评估日抵押变现时,将抵押物转换为现金而不产生过多损失的可能性。

估价对象具有通用性、可分割性和可使用性,整体价值大,变现时间长。评估基准日拍卖或出售时,最可能的价格区间为:评估结果的10%,变现涉及以下税费:

①中介服务费:5%-6%

②契税:4%

③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5%

④所得税:20%

⑤转让费:2%左右。

⑥印花税:0.5‰

⑦其他费用

十三。估价官

* * *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号:* * *

* * *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号:* * *

十四、估算手术时间

XXXX 8月12日-* * *

十五。评估报告有效期

本评估报告自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即XXXX 08月18日至XXXX 08月17日。

房地产评估报告案例二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江苏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向福州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报待评估资产。

对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了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验证,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和负债于20xx年5月31日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和资产所有者简介

1.客户:江苏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

2.资产所有者:福州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福州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概况:福州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8在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注册号为3501001003841;公司住所: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88号平安大厦21A;

法定代表人:林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整;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综合开发,商品房销售和出租。

二、评价的目的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为福州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提供定价参考..

三。评估的范围和对象

本次评估范围是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对福州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报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评估。本次委托评估调整后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66,125,412.16,45,513,131.58元。

四。评估的基准日期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5年5月31日,评估中使用的价格均为基准日的有效标准。

动词 (verb的缩写)评估原则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公司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资产评估。

(一)产权利益变动原则

产权利益相关者变动原则是指资产评估以被评估资产产权利益相关者的变动为基础,确定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现行公允价值。

(二)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

房地产评估报告案例三一、问题

《资产评估法》实施后,相关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机构实行机构备案管理,不再实行机构资质许可管理。那么,未经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是否有效?应该由哪个部门来决定其有效性?

二、典型诉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246号裁定书中认为,虽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已明确规定由住建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但是财政部确实有发文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对不动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能否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是一个模糊的问题或者存在部门冲突,需要政府部门重新解决。

人民法院不宜审查确定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可以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财产进行评估时,应当委托专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但是,人民法院不应认为已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无效。

第三,有效性确定的问题

最高法院认为,法院不应认定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无效。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应该由哪个评估管理部门来确定这种有效性呢?

《资产评估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分为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鉴定、矿业权评估、保险评估、二手车评估六大专业类别,其中资产评估机构和房地产评估机构分别由财政部和住建部监督管理。

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适用其他有关规定。

据此,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就涉及到住建部管理的问题。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估价业务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综上,未经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其房地产评估报告无效,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