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非现场监管指标分析
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期货公司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汇兑业务、支付结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反洗钱法律制度执行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非现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金融机构总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制度,确定信息采集内容,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制定具体的非现场监管目标和非现场监管数据分析指标。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交易数据报表和内部审计报告,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依法收集的相关信息保密。
第八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非现场监管措施和信息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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