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股东。
法律主观性:
公司财务账册是公司所有但不归公司股东所有的财产。投资者作为股东无权占有和保管公司的财务账册。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财务账簿是公司经营活动的载体,是法定的必备业务凭证。公司财务账簿是记录公司业务往来和财产出入的凭证。它能全面、连续、系统地反映和监督公司的经济活动,是一个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必要信息。应由公司财务部门按照我国有关财务会计的法律法规保管和使用,而不是由公司股东专项控制或私人保管。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赋予股东知情权有利于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但绝对禁止任何股东直接控制和保管公司的财务账簿。通过上面的介绍,相信大家对这个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您解答疑惑。
法律客观性: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