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聘用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
(二)期货经纪公司。
(三)期货交易办公室。
(四)不是期货经纪公司的期货交易所会员。
(五)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期货交易所营业部的经理和从事交易、结算、交割、财务、审计等期货交易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期货交易大厅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期货交易大厅业务的专业人员;
(五)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客户开发、开户、佣金执行、结算等期货经纪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市场代表;
(六)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分析、咨询等服务的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人员;
(七)期货交易所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八)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公司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九)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大厅、期货经纪公司的计算机管理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期货从业人员。第五条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六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授予和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管理。第二章职业资格的取得第七条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申请人,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下列人员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可以免于资格考试:
(一)期货交易所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2)从事期货或相关业务管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八条中国证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种类。第九条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考试大纲,负责组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第十条申请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高中毕业并从事期货业务二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业务三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期货业务相关的其他工作经历四年以上;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3)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严重违法记录证明;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将申请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第十三条参加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考试费。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对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申请人进行登记,颁发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第三章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十五条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规范: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欺骗客户或者从事内幕交易;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期货经纪公司的规章制度;
(三)尽职尽责,诚实守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四)自觉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当不可避免时,应确保客户得到公平对待;
(五)不得协助或者配合他人进行违法活动;
(六)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七)遵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