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吗?
股东是指通过出资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公司股权,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严格来说,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内涵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指在公司成立时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依法在衍生收购中持有股份,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指在公司成立时或成立后依法取得股份,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股东权利:
知情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向公司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接受股东质询。
决策表决权:股东有权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股东(大)会,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和审议权。《公司法》还赋予了请求撤销违法决议的权利,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对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收益权:股东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领取股利和分享公司终止后剩余资产的权利。
请求强制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代表诉权: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迟迟不行使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1)机制:既是代表又是代理,具有公益目的。它不同于* * *诉讼(代表人诉讼)和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连续65,438+0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65,438+0%以上股份的,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第一类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152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其他”应包括任何侵害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法占用公司资产的债务人。
(4)责任原因:违反第六章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行为(原因),导致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归责原则中规定了“过错责任”,由原告举证。
(6)前置程序:一般情况下,股东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表示,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作为公司代表的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结果的归属:属于公司,不属于股东个人。股东只是按照股份比例分享财务上胜诉带来的股东利益。
注:股东代表诉讼解决了以往公司权益保护中主体缺位的问题。
直接请求权:全称是对董事或高管的直接请求权。当董事或高管的个人行为对股东造成直接损害时,股东有权直接向董事或高管索赔。
优先权:公司增资或发行新股时,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认购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有向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提案召集权:全称是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召集权。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异常,但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更大程度地扩大公司利益,实现股东利益,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其他权利:注:有限公司主要体现为“单一股东权利”,有限公司主要体现为“少数股东权利”,以维护少数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