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担保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吸收民间资金?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吸收私人资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1998 07 13 * *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2.《商业银行法》第11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禁止。

4.《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0 112)第四条第二款:作为联营企业,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对联营企业投资,但不参与联营企业,也不承担联营企业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除返还本金外,还应收取投资人取得或约定的利息,并对对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向企业借款未取得约定利息的合同出借人的问题的解答》(1996年3月25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向企业借款的借款人或者被称为联营的出资人收取约定利息。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人逾期不还贷款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65438+1996年9月23日)规定,企业借款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无效。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人逾期未偿还本金,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字第1990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7号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决,确定借款人自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双方未约定贷款利息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偿还本金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