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农业发展基金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一)耕地占用税收入;

(二)10%来自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即提高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收比例并拿出一个百分点);

(3)大部分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比上年实际增长;

(四)农林水产品特产税的大部分;

(五)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税收是比上年增加的主要部分;

(六)各地确定从粮食等农产品经营中提取的农业技术改进费和其他纳入基金管理的资金。

上述三至六项资金作为农业发展基金的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第二条农业发展基金的分配。中央集中的农业发展基金由全国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拨付。地方财政筹集的农业发展资金,已成立农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由领导小组拨付,作为国家安排的农业发展资金配套资金;未成立领导小组的,由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安排,报同级政府审批。第三条量入为出,按项目分配资金。在安排项目时,要以资金供应的可能性为基础,不能有缺口;具体项目的安排必须同时落实投资额及其来源。第四条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以增加粮棉油产量、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主要内容是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推广农林水科技成果;因地制宜,综合开发;优先投入,集中使用;开发一件,取得一个好的结果;私人办公室协助、免费支持和付费支持相结合。对开发项目,仅具有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予以无偿支持;对有直接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项目,原则上实行有偿支持,定期收回;对既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又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根据其经济收入确定有偿资金和无偿资金的比例。回收的资金仍作为农业发展基金周转使用。第五条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国家重点开发区限于经批准的开发区内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的下列生产建设支出:

(一)用于开垦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购买农业机械、油料等的补贴;

(二)农田水利建设补助(包括打井、修建小型水库、排灌站等。)和水土保持工程,大中型水库、灌区、涝区等重点水利工程配套渠系补助,经全国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际边界灌排水利工作补助;

(三)建设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适当安排速生丰产林和薪炭林,种子、苗木和苗圃生产设施补贴;

(四)对推广农林水新科技成果的技术培训、试验和示范区的补贴;

(五)培育优良品种必需的生产设施建设、种子试验和示范补贴;

(6)改良草地的机械作业和种子补贴;

(七)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农业、林业和水利技术服务站必须购置补贴设备;

(八)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农业发展补贴;

(九)地方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的业务活动经费,由省领导小组按不超过地方配套资金1%的比例统一提取,统筹使用;

(十)经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支出。第六条下列支出不得计入农业发展基金:

(一)大中型水库和大中型河流防洪工程建设投资,以及主要解决城市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水利工程投资;

(二)各农业系统新建农场、站、所和“中心”的投资;

(三)修建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建设支出;

(四)任何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经费;

(5)企业和公司的流动资金(包括储备基金)、股本和亏损补贴;

(六)对支农产业的投资;

(七)各种价格补贴;

(八)农副产品深加工投资;

(九)应由正常基本建设投资、业务费和其他资金安排的支出;

(10)弥补财政赤字。第七条农业发展基金中的预算资金由各级政府纳入预算,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先收后支,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预决算,在国家预算支出中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中反映。国家对地方的无偿支援资金纳入地方财政决算;国家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偿或有偿支持和对地方政府的有偿支持纳入中央决算。农业发展基金年终结余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国家重点开发地区各级领导小组除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外,还应按上级领导小组的要求报送年度计划、年中执行、年终决算和开发建设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