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和被撤销的股东大会决议
法律分析:《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1。确认公司决议效力的诉讼包括确认决议无效和确认决议有效两类诉讼。实践中,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是公司法领域常见的诉讼类型。关于确认决议的无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相反,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颁布之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你可以请求确认公司决议的效力,所以很少把确认公司决议的效力作为诉讼请求。《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原告可以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或者无效。可以预见,今后确认决议有效性的诉讼数量将大幅增加。2.六类主体可以提起诉讼确认公司决议的效力。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的规定,无论是反对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都有六类主体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确认公司决议的效力。这六个主体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可以提起诉讼确认任何公司决议的效力;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和债权人只能提起诉讼,以确认与他们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司决议的效力。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股东不仅可以请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也可以请求确认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董事不仅可以要求确认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还可以要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性。此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三条的规定,在确认公司决议效力的情况下,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3.实践中,五类公司决议会被法院认定无效(1)。违法解除股东资格的公司决议(二)。违法变更股东出资额和持股比例的公司决议(3)。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公司决议(4)。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公司决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过度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决议应当认定为无效。(5)不具备股东(董事)资格的单位作出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4。确认公司决议的效力应以相关主体对公司决议的效力有异议为前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已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