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方“拉人头”诈骗湖北消费金融公司

65438 . 10 . 7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贷款诈骗案的裁判文书,显示湖北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小金公司)被骗贷款253万元。

案件发生在2017。当时,湖北小金公司与丁鑫(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丁鑫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丁鑫公司为小金公司推荐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随后,丁鑫公司找到徐某辉、董某辉作为二级代理人,推销湖北小金公司在黑龙江的贷款业务。

根据判决书,徐某辉、董某辉成立铁力市汇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并雇佣孙。三人在黑龙江省铁力市及周边地区通过中介寻找农户,贷款成功后向中介和农户支付好处费,并承诺农户不承担还款义务,收集农户信息。

得到信息后,徐某辉、董某辉指使孙某伪造农资、房产照片、土地合同等贷款资料。,并做了一份虚假的贷前调查报告,提交给丁鑫公司,后者将该资料推荐给湖北小金公司申请贷款。

实际上,贷款申请人只收取好处费,所有贷款由徐某辉等人瓜分。2017、10至12期间,徐某辉采用上述手段,利用21农户虚假信息,骗取消费金融公司253万元。

渠道公司很“狡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某辉等三人诈骗的诸多细节被曝光,揭示了消费金融公司的通道公司如何一步步“套现”贷款。

徐某辉说,他从朋友那里得知丁鑫公司可以做贷款业务,打算吸引加盟商。丁鑫公司董事长袁某同意缴纳65438+万元加盟费入伙,自己下乡寻找有贷款需求的人。数据收集后,袁某传给袁某。贷款成功后,袁某给予每笔借款金额千分之三的好处费。

但后来实施时,徐某辉并没有认真寻找真正的贷款需求者,而是通过上述方法进行诈骗。由于湖北小金公司的推广端是“惠农贷款”,只有农民才能申请,所以徐某辉等人会寻找没有贷款记录的农民,并承诺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好处费获取信息,或者给中间人贷款金额的10%作为好处费,中间人再找农民协助骗贷。

丁鑫公司在明知该借款为虚假借款的情况下,截留借款的30%归自己使用,剩余借款由徐某辉等人扣留60%。判决书显示,徐某辉等人控制的贷款中,60%主要用于开办预制板厂和养兔场,且均亏损。

湖北小金公司审计机制缺位。

湖北小金公司收到丁鑫公司的贷款信息后会进行审核。为什么它没有发现任何问题?公司员工给出了答案。

湖北小金公司员工指出,丁鑫公司与湖北小金公司合作的主要内容是,丁鑫公司通过自身渠道为公司宣传推广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向公司推荐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流程是丁鑫公司派人在东北寻找有贷款需求的客户,上门收集客户信息并核实真伪,出具贷款调查报告给公司审核。

通过湖北小金公司员工的陈述可以发现,渠道公司不仅要负责寻找出借人,还要负责核实借款的真实性。这就好比裁判踢足球,可以用渠道公司的话来判断是否“得分”。这种模式导致一旦渠道公司刻意隐瞒真相,消费金融公司就会成为“提款机”。

该员工称,由于贷后逾期现象严重,湖北小金公司派出工作组催收贷款。在催收过程中,发现大部分客户贷款信息是虚假的,最终发现丁鑫公司和徐某辉等人通过“拉人头”的方式骗取贷款。

湖北小金公司调查真相后报案。徐某辉、董某辉、孙谋于2019年中期相继落网,253万元借款仅追回5万元,造成湖北小金公司损失248万元。

2019 12,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三人,判处徐某辉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董某辉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孙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徐某辉、董某辉不服判决,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