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问题?
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不包括固定资金,仅指货币资金和储备的材料、工具、器具等占用的资金。)类似于人体内的血液。贫血相当于企业资金不足,血液循环障碍,如血栓形成,可导致局部或整体的障碍和衰竭,其后果不言而喻。企业资金使用困难,资金呆滞,入不敷出,企业难以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关键词:承包工程流动资金主要可分为自有流动资金(应是流动资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和非自有流动资金。如果流动性不足,大量贷款,就相当于因血不足而输血,只能是救急,不能治本。不仅贷款利息费用会急剧增加,而且如果将来不得不按期支付本息,企业将受到越来越大的损害。一、现状:本人在建筑企业工作多年,从事道路桥梁施工、市政工程、房屋建筑、预结算工作并担任某建筑企业业务部负责人。我虽然不直接负责企业的资金使用,但与我所负责的工作联系较多,所以有一定程度的了解。道路桥梁和公共建筑的资金大部分是财政投入,资金来源可以说是没有问题的。然而,目前建筑安装企业承担的许多项目属于非财务投资,其资金运用的困境十分严峻。对于施工企业的一般工作人员来说,不可能全面了解本企业和本省各市县施工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也不可能全面了解各施工企业的债权债务统计情况。这个统计恐怕连主管部门都不一定完全掌握,但我们可以从一些现象的一点看出全貌。比如:1,某建筑企业员工到财务部门报销医药费,由企业规定每月某日报销。这一天,很多人到了,一个个排队报销。办完报销手续拿到钱的不到一半,预定应付的钱报出来,没报销的只好怏怏而去。2.某一级建筑企业的工程师,以前是分公司的科长,因为癌症住院了。按照惯例,企业一般会开支票支付医药费。据家属说,企业有困难,要自筹资金。这个人死后,要支付很多费用。虽然企业答应承担规定的比例,但当时还得家属和亲戚来解决。企业规定每次报销是有限额的,必须分期报销。据此人家属称,这笔费用要过几年才能报。以上两种情况,可能有人会责怪施工企业对员工的关爱。其实据了解,这两家建筑企业对员工一直都还不错,也可以说是比较关心员工的。为什么会这样?确实有实际困难。3.据悉,很多外地建筑工人和农民工在本省市的建筑企业工作,平日里拿到的工资只是基本生活费。到了春节,他们拿不到应得的全部工资,很难回家过年。因此,政府干预责令建筑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是非常有效的行政措施,保护了工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承包商当时尽了最大努力,尽了最大努力,到处筹集资金,但仍未能全部支付,他们敦促雇主失败,这涉及民事诉讼。用大锁锁住已完工工程的门,迫使雇主不使用,不出售,也是有用的。当难以立即筹集现金时,也有向私营部门借款以应急的情况。4.目前,施工企业及其所属项目部拖欠货款的情况较多。如砂、钢材、水泥、其他建筑装饰材料、安装工程材料和设备等。有时候项目部的办公室可以用拥挤来形容,经常可以看到索要材料设备货款的供应商,有的还分包打桩、井点排水或者防水工程。有的咄咄逼人,有的为了照顾以后的交易,用笑脸诉说自己的烦恼。情况相似但又不同。据一些供应商反映,已经有几十次催款,一些散户资金不足的供应商因为欠人而倒闭。上面列举的案例不胜枚举,我就不写了。二、造成困境的主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了建筑业企业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更为具体。并且经过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所有的建筑企业都有不可或缺的注册资本,根据其承接的工程业务量,通过努力经营就能顺利进行。那么为什么建筑企业经常会发现自己处于这样的困境呢?原因众所周知。总之,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未能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100%,有的甚至明知故犯。现在,列举如下:1。发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8条的规定,立即按照合同拨付工程款。有的付款方式模糊,有的明确按照杭财基(1998)714号、浙财基(1998)54号文件或参照上述文件办理。但在招标过程中(没有招标办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或事前或事后的秘密协议中,强制施工企业带入资金(本省俗称出资),是否出资作为中标条件,令人咋舌。秘密协议,比如:有的合同一分钱没付就签,有的协议完成到0.000才付进度款。有些项目有桩机基础和单层或双层地下室,占工程总造价的百分比随主体建筑层数的不同而不同。简而言之,数额巨大;有的是主体结构完成,大楼封顶才交钱,数额更大;有的七层楼,三楼完工才交钱。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是不合理的,不合法的,也是“半强制”的。为什么可以称之为半强制?由于发包人往往以预付款为条件,没有预付款就不会把工程发包给施工企业。避开招标办和主管部门,双方在毫无瑕疵的合同之外签订补充协议,达到预付款的目的,有的甚至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依据。所谓对信用的依赖,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由来已久的。2.保证金目前建筑市场上所谓的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前都要交一笔保证金,一般不低于合同造价的10%,有的注明质量保证金5%,工期保证金5%,这种情况已经持续很久了。似乎成了“合理的规范”,是否得到了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不得而知。但是省市招标办的招标文件已经要求了,这其实是不合理的。请问:(1)雇主要求保证工期和质量。在投标施工单位资质审查时,他因为确信其可靠性而入围。施工单位有建设部门批准的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这是最难保证的。需要什么保障?只有交钱才是可靠的保障吗?政府部门审批的作用是什么?(2)由于合同双方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方要求乙方支付款项以保证质量和工期;乙方也可要求甲方立即付款,保证开工条件100%,并保证无重大设计变更影响施工顺利进行;确保施工不会因此而半途而废。乙方支付定金,甲方也应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支付定金。(3)施工单位非自愿缴纳巨额保证金后,被用人单位转移。传闻浙江企业在省外异地缴纳保证金,用人单位杳无音信,无从追回,造成大量损失。这一弊端确实应该废除。(4)有人认为既然合同双方都要交定金,就不应该给一方,让资金占用。看似合理,应该存放在双方的专用账户中,但实际上会使企业的营运资金白白呆滞,造成极大的浪费。(5)按照上世纪50年代从事建筑行业的老一辈人的说法,早些年的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主管部门按年工作量核定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额度为6-9%,通过加速周转和合理使用可以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如上所述,流动资金相当于人的血液,血液占人体总量的7-8%,正好符合企业自有流动资金额度)。如果建了一个项目,把造价的10%左右的资金交付给甲方,或者专户存储,难道不需要把流动资金撤离吗?一个人没有血怎么活?3.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由来已久。如前所述,拿到几百万、上千万工程款的施工企业不在少数,类似上面提到的两个问题,几乎是施工企业的毒瘤。早在1994年5月9日,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就联合下发了建[1994]27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防止新增债务工作的通知》。各地也做了转发和补充,但效果不大。到目前为止,旧债不新,债务继续增加。3.解决困难的意见:以上三个问题可以说是目前施工企业资金运用和周转的主要问题。项目开发商的不合理、不合法要求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秩序。《建筑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立即拨付工程款”。这里所指的合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的合同,不应该有或多或少的“胁迫性”预付款条款;至于工程款的支付,54号文件已经有明确规定,保证金是否要交,必须由主管部门认定。上述37号和29号文件,既明确了是非,也提出了有效措施,但效果不大。笔者提出几点供有关方面参考:1。关于预付款的问题,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文或者通过会议的安排明确禁止。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预付款,不得邀请无资金或资金不足、无可靠后续资金来源的所谓“空手道”投标和开工。承包人不得为获得施工业务而在合同中或私下与发包人签订的补充协议或口头承诺支付预付款。一旦发现,双方将重罚。凡有情报者重奖,并制定出台奖惩条例。2.关于保证金,主管部门要发文或者确定会议安排是否合法合理。不可行的,要明令禁止,奖惩同上。3.关于拖欠工程款的问题,(1)行业主管部门要责成招标办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对其资金存储进行审查。如资金未全部到位,应审查其后续资金来源到位计划及其可能性,否则不予办理申办手续;如果发包方不履行合同的支付条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合同仲裁,督促其履行合同。(2)施工企业应指定专人办理新旧资金的提取。对工程价款有争议的,应逐项列出争议的不同性质,由双方请造价管理站和质量监督站进行裁决。如果他们对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主要试图缓解建筑企业资金运用的困境,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所有与建筑企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都深受上述问题的存在和泛滥的影响,如项目经营者(尤其是农民工,已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材料设备供应商、运输商等。,这不仅影响他们的生产经营,有时还会影响他们的生活。施工单位向银行和私人借款,无故支付利息,增加了企业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进度和质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条指出的“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必要环节,因此迫切需要彻底解决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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